任学军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3 18:17

  案由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任学军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鄂1125刑初340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学军(绰号“老学”),男,1975年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00年11月16日被随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20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

  辩护人王均国,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910555863,联系。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学军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富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学军及其辩护人王均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魏某1以150万元拍得随州高新区淅河镇府河河道土城采区(以下简称土城砂场)采砂三年半经营权,因遭刘家土城村村民阻挠无法进场开采。2016年1月28日,魏某1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随州市裕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土城砂场开采往来情况归属公司管理。同年10月,被告人任学军出资入股随州市裕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并实际负责土城砂场经营,同年11月砂场开始采砂,砂场每笔黄砂销售均以单张收据作为销售凭证,写明买砂人、日期、砂量、总价、车牌号等相关信息,砂场会计冯某开具收据后统一放置在办公室,并将每日销售黄砂的总方量、总金额汇总交给被告人任学军,被告人任学军据此记入账本。2018年11月采砂许可证到期后土城砂场继续对外销售黄砂。2019年6月,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对随州高新区河道违规采砂、囤砂情况进行清理核查。同年7月底,被告人任学军将收据及账本予以销毁,涉及金额3726.5903万元。被告人任学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学军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其行为触犯了《澳门威斯尼斯人app下载》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并处被告人任学军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任学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量刑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最大限度的从轻、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同时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任学军预交罚金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土城河沙明细表、企业基本信息、股东名录、户籍证明、河道采砂账表、银行流水、河道采砂申请书、河道采砂申请审批表、关于土城砂场延长开采期的请示、河道采砂许可证、拍卖成交确认书、证明、拍卖公告、成交确认书、河道采砂许可证、拍卖成交确认书、协议、收据、勘验笔录、河道采砂加工(存放)备案申请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冯某、赵某、魏某1、张某1、桂某、李某1、魏某2、张某2、张某3、李某2、叶某1、叶某2、魏某3、王某、刘某、钱某的证言;被告人任学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学军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学军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预交罚金,可从宽处罚;曾因刑事犯罪受到过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澳门威斯尼斯人app下载》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澳门威斯尼斯人app下载》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学军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亮

  人民陪审员: 易峥嵘

  人民陪审员: 夏海燕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惠清